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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租赁保理行业协会简介

江西省租赁保理行业协会成立于2020年11月25日,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江西省内各类租赁机构、商业保理机构、社会相关经济组织等自愿参加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自律组织。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秉承不忘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牢记助力地方经济发展的使命,本着“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原则,从行业整体利益出发,整合行业资源、服务会员企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整体合法权益,全力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工作,推动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的紧迫和共性问题,正确处理好创新发展与规范运作的关系,切实加强行业认知宣传,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促进和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努力开创江西租赁保理行业发展新局面。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协会已有会员单位33家,其中:金融租赁公司1家,融资租赁公司19家(其中:法人机构17家,分支机构2家),商业保理公司11家(其中:法人机构10家,分支机构1家),供应链公司1家,律师事务所1家。

组织架构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有关职权。为加强协会内部监督,协会设监事。

协会设一个秘书处。秘书处主要负责协会的文件起草、会议组织、财务内勤、协会的信息发布、网站维护、学习培训、对外交流以及分析研究等工作。下设财务部、综合部和协作部三个部门,设1名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江西省租赁保理行业协会。英文译名:Jiangxi Leasing & Factoring Association(缩写JXLF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江西省内各类租赁机构、商业保理机构自愿发起组建,社会相关经济组织自愿参加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原则,建立共同目标,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实行平等合作,维护会员整体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我省融资租赁行业、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准;与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商会、协会和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实现我省融资租赁行业和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业综合委员会(简称“省金融监管局行业综合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929号吉成大厦1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行业自律、行业调研、行业协调,信息咨询服务,专业培训,创办刊物,组织交流合作考察等活动,承办委托,以及其它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业务事项。
具体如下:
(一)建立健全融资租赁行业和商业保理行业的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以引导同业公平有序竞争,使其健康持续发展;
(二)协助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调研、信息统计、起草行业发展规划、管理条例、技术规范、人才岗位规范及考核标准、制定和完善融资租赁行业和商业保理行业的法规体系;
(三)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努力开发、收集会员所需的信息资源,及时掌握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发展动向;
(四)组织举办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项目、产品、技术、人才及信息等各个方面的交流与协作活动,协调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机构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中小企业的合作关系;
(五)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培养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行业专业人才,提高我省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从业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
(六)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及境内外商务考察活动等;
(七)创办内部交流刊物,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行业的方针政策,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行业的最新动态和政策信息;
(八)完成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会员单位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九)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业务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有关的科研、教育及中介机构等单位,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的各项规则,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五)合法经营的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六)行业相关的科研、教育及中介机构等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会员认缴入会费用;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五)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代表,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单位会员更换代表,应向本会及时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向本会咨询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其它业务,寻求商业合作机会;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全体会员会议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本会基本义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五)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维护本会及行业合法权益及声誉;
(六)积极配合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接受本会的询问和调研,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全体会员会议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三)制定、修改名誉会长单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不从协会中领取薪酬。

第二十条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名誉会长单位的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以及对会员的处分;
(八)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单位、会长、副会长;
(九)根据会长办公会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本行业自律制度;
(十二)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三)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其他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愿意为本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5名,会长从副会长人选中产生。首任会长任期两年,以后实行轮值制,一年一轮值,具体轮值办法由理事会制订。会长、副会长不从协会中领取薪酬。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单位法人代表或高管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本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名誉会长单位、会长、副会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的,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重大开支;
(二)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会批准;
(三)讨论决定需要报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本会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可兼职),协助秘书长工作,兼职的副秘书长不得在协会领取报酬。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因特殊原因,秘书长空缺或暂时不能履职的,可由副秘书长代为履职,直到秘书长恢复履职能力或聘任新的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条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二届。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理事会批准;
(六)决定聘用或辞退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七)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监事连任不得超过二届。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一般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一般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本会设一家名誉会长单位,名誉会长单位由理事会在本省金融租赁公司中选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孳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设立协会党支部,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支部书记,并按期进行换届。协会党支部接受中共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行业综合委员会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20年9月2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